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水利新闻>法治宣传

某河务局强制清除河道内违章建房案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来源:水利厅

案情介绍

2005526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某河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有限公司正准备在黄河苏阁险工17#坝坝坡建房,地基已整理好,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已准备就绪。水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违章建筑位于黄河右岸大堤桩号291+500处,房屋已开始建设,周围墙壁已垒至约1.5米高。经现场勘察:所建房屋四间,长15.7米,宽7米,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占据黄河苏阁险工17#坝坝坡及黄河临河大堤堤坡平距4米,离临河堤肩4米,致使黄河苏阁险工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对此,河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并对正在组织建房的胡某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获取了有效证据。2005527日,河务局按照水行政处罚程序,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31日前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工程原状。该公司不但没有停工反而继续强行施工。200561日、68日,河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公司以下处理:1、责令其于2005620日前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工程原状;2、罚款2万元。《处罚决定书》于2005610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管理人员徐某代收。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按时清除违章建筑,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河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上述情况,河务局于2005926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05109日,人民法院经审理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某黄河河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处罚程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必须于20051015日前履行某河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拆除违章建筑,并缴纳罚款2万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河务局积极配合。慑于法律的威严,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章所建房屋,恢复了工程原状,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该案就此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水法》第65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和制止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发生,将违法行为制止在开始阶段;其次,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手段,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再次,暗示了条文规定处理程序是一种递进式的程序,只有在前面一个程序完成的情形下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通常的观点认为,条文赋予了水行政处罚主体的强制执行权。

处理结果

实践中,处理类似本案的违法行为,需要分为两步:第一,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其二,在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组织强行拆除,在作出强行拆除决定时方可并处罚款。案例中,河务局将限期拆除与罚款并用时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案件启示

就本案而言,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强制执行程序更为规范,如强制执行前的公告程序,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催告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程序规定更为文明、人道和公正。对我们水行政执法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