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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凿井案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来源:水利厅

案情介绍

某市属于地下水资源限制开采区。该市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水洗羽绒,计划在新厂区加工基地内凿170米深井一口。于200712日由某区一机械凿井工程处负责施工。据举报,某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19日区水利局决定立案。110日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已凿140米深,井口直径为60厘米。111日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117日调查终结。130日,区水利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1)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封闭违法水源井;(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理决定。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2日,区水利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20日内封闭违法水源井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于44日自行封闭了该井,410日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第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第65条、69条的理解和适用。从《条例》第49条规定考察,体现了严格的法定程序,且呈现的是递进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从《行政强制法》第34条及《水法》65条规定看,水行政执法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自己组织强制拆除。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施并取水的,与《水法》第69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即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款,因新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擅自取水的预备行为,取水才是目的,按照吸收原则,采用择一重处,该适用《水法》69条。

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水利局处理这种违法行为,需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但案中该市属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申请新凿深井取水不可行;第二,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应当责令限期封闭其所开凿深井;第三,逾期不封闭所凿深井的,由水利局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公司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案例中水利局将第二种情形的补救措施与第三种情形的罚款合并作为行政处罚,在行政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本案提示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树立程序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