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水利新闻>法治宣传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5日 来源:水利厅

案情介绍

200351012日,某市路桥总公司盐通高速三标段项目经理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通扬河特大桥施工时擅自平毁通扬河某段河堤,毁堤长度57米,宽度37米,并将河堤土方推入河床内,既毁坏了堤防,又堵塞了航道。该项目经理部的违法行为被该市水务局和市航道站共同查处。市航道站以毁堤土被推入航道阻航为由,对该项目经理部处以2000元的罚款。市水务局以该项目经理部违法平毁河堤、降低防洪标准为由,作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经理部于624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此原则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对一事不再罚的界定。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该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该违法行为强调的事实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主体做了重大欺骗并导致行政主体对该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产生重大影响,则会导致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追加处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罚款的处罚。是故,一事不再罚原则表明: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同一行政主体不得对其作出两个以上的罚款决定,也不得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以各自的理由作出两次以上的罚款决定。

处理结果

本案正确的处理方式,一般遵循谁先发现,谁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依法予以查处,但是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该准确理解法条的含义及其蕴含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