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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非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
当事人: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6日,湖北省秭归县水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河道巡查时发现,该县屈原镇九岭头村独立峡河与三峡水库回水区香溪河交汇处有作业机械和运输船只在进行采砂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对当事人乔某、挖掘机司机袁某、运输司机李某、事发地村书记乔开展调查,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采挖的砂石进行了现场测量,测得乔某采挖砂石798.33吨,对查获的装运砂石运输船舶向秭归县交通局进行了移交。向乔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2019年5月16日乔某向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2019年7月2日,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举行听证会,乔某提出了两条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1.认为当时采挖的地点属于沟道不属于河道;2.认为清理的砂石是九岭头村修公路滚落至沟道的弃渣而非河道砂石,不属于河道采砂。此外,乔某提供了九岭头村委托清理独立峡的协议等证据执法人员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对前述申辩理由进行了答复,听证小组认为乔某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维持处罚意见。

【处理结果】

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认为乔某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屈原镇九岭头村独立峡河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决定给予乔某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11日向乔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催告无效后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山区河道非法采砂案,对于河道管理范围、河道采砂、采砂许可证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1.河道管理范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该案中,乔某采砂作业地点位于独立峡河与三峡水库回水区香溪河交汇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应当界定为河道管理范围

2.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都属于河道采砂,乔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理砂石等弃渣的行为同样属于河道采砂行为。

3.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规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九岭头村不是河道采砂的许可主体,乔某提供的与九岭头村签订的独立峡清理协议并非有效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