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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北票市水利局

当事人:北票金铖矿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1日,北票监察大队收到移交函,反映北票市金铖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铁粉加工生产。于是立即派员现场调查得知,北票市金铖矿业有限公司是家成立于2011年4月铁粉加工企业,厂址位于北票市西官镇境内,该企业因没有水源井和资金纠纷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7-8月该公司利用北票市西官平房金矿井下疏干排出的水进行铁粉加工,生产铁粉1700吨。2019年10月16日,北票市水利局对金铖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取证对该案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21日,北票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后认为,北票市金铖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平房金矿抽出的井下疏干地下水进行铁粉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北票市金铖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取水,补缴水资源费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6月12日,北票市水利局依法向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履行了处罚义务

案件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处罚案例:一是取水水源归属问题;二是取水用途的确;三是被处罚主体的确认。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辩,该公司所使用的地下水资源,是北票市平房金矿为确保金矿安全生产抽取地下水而进行疏干性排水的地下水源,而不是该公司自行修建的取用地下水源。对被处罚主体的确认,也就是对取水用途和取水主体的确认。当事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而应对北票市平房金矿企业进行处罚。

本案当中的地下水源归属于平房金矿,取水用途是为了确保该金矿的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疏干排水,而不是用于该金矿的生产用水平房金矿的疏干排水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金铖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向相关部门取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平房金矿疏干排水水源,取水主体是该有限公司,取水用途是铁粉加工生产,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铁粉加工生产是取水人、行为实施人、受益人,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该公司是违法当事人,即被处罚的主体是准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