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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弃渣土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2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新化县水利局
当事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0日新化县水利局接车田江水库管理报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龙琅高速公路(涟源龙塘至新化琅塘)建设中车田江水库内倾倒渣土,且不听劝阻。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第三方湖南湘中测绘工程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其下属龙琅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就近将72297.4m³渣土弃置在车田江水库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化县水利局多次要求其整改,并通过市、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多次督促其整改,其拒不整改。2019年3月11日,新化县水利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6月18日,依法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8日,送达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新化县水利局认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规定,将弃土弃渣外运至车田江水库附近的3处弃渣场就近将72297.4m³渣土倾倒进车田江水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清理,按10/立方米标准罚款人民币72.2974万元。2020年5月6日,龙琅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将罚没款缴入新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经费约260万元。

【案件评析】

案是一起典型的水土保持案,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认定、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通过从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娄底市交通局、娄底市水利局、龙琅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业主方)、新化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等部门调查确定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龙琅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隶属关系最终将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相对人。

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审查批复的《龙琅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规划36处弃渣场,仅在车田江水库附近就有3处弃渣场,但龙琅高速二标在龙琅高速公路施工中未按规定将弃置渣土运往设计弃渣场,省、市、县水利部门及河长办多次督促其整改,其拒不整改,而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将渣土倾倒至水库内,其行为、情节恶劣,依据防洪法处罚较轻,不足以形成威慑力,适用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10/立方米标准处以人民币72.2974万元罚款,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经费约260万元,处罚标准和依据具体明确且较重,整改措施有力。

此案不仅对类似水土保持案件查处具有指导意义,在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治观念也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