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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一宗河务局被告上法庭的河道溺亡案件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来源:

2017年8月16日,正值暑假,兰考县三义寨乡赵楼村村民赵某与同学在黄河边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

2017年9月25日,出乎预料地,兰考河务局接到了一封兰考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原来,溺亡的赵某家属一纸诉状,以“疏忽管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为名,将兰考河务局告上法庭。

案 件 发 展

对此,兰考河务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水政水资源科、法律顾问、黄河派出所等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究案情,调查取证,于10月20日提交了答辩状。

2017年11月9日上午,该案件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开庭。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紧张的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

庭审上,兰考河务局这样说

其一

早在2002年,水利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对相关问题作了解释。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泄洪区)”。其中,行洪区和人工河道是属于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

黄河治导线范围内的区域是黄河主河道,是行洪输水通道。河道主管机关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

其二

兰考河务局作为水利部下属的河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黄河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行洪畅通,负责河道整治等。该局每年都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在电视台、沿黄乡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涉河安全知识,已经尽了安全宣传义务。

其三

该事件发生在黄河主汛期,原告之子进入黄河主河道水中游玩,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于溺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这样判决

黄河自古以来就是事故的多发地,公民应对在黄河岸边洗澡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该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黄河主河道的范围内,而黄河主河道的功能是为了河流的行洪输水,并不是供公众和集散的公共场所。兰考河务局作为河道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每一处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不现实的。兰考河务局与溺水死亡事件无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兰考河务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