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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来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奉贤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A公司实施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的行为。2020年11月20日向A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20年12月29日,A公司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并取得奉贤区水务局发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A公司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此案执行完毕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根据A公司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所示,项目占地面积为16632m²,因此A公司在开工建设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奉贤区水务局要求A公司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A公司在整限期限内完成整改,奉贤区水务局依法予以结案。

案件延伸

01

何谓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02

什么情况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也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上海市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特征、易发区界定原则、水土流失影响因子以及相关法规文件,将上海市重要自然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水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城建区以及岛屿等确定为水土流失易发区。因此上述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03

怎么区分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04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