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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治区河长制工作全面推行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8日 来源: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水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河长制工作在自治区全面推行。区市县乡四级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府主席任总河长,13条河、7个湖分别由20位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全部建立;分管副主席担任总河长办主任,区市县级河长办全部设立,编委批复水利厅增设河长办工作处。四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印发,自治区工作方案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8个月出台。六项制度全部印发,制定河长巡河办法,启动河长制条例立法工作,编制河长制工作手册。各市县河湖名录全部完成,自治区级主要河湖“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编制基本完成。开展河流图文信息制作工作,编制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落实河长制经费5000余万元,全面设立河长公示牌,开展河湖巡查1200余人次,对各地市开展3轮督导检查,按照“一地(市)一单”的方式下发整改通知发布河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清理河湖(水库)沿线垃圾工作的通知,对河道采砂进行整顿,对河湖范围内垃圾进行清理,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力推广典型经验。